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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肥料农药行业协会

  • 发布时间:2016-11-25 17:19:17
  • 作者:上海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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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肥料农药行业协会,英文名Shanghai fertilizer pesticid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FPTA。上海肥料农药行业协会成立于19861224日,是本市肥料、农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赢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现有会员单位(有肥料企业、农药企业、农资连锁企业、科研设计、大专院校,队及相关设备制造企业等)多家。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和职能是为政府、为行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同时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提高行业诚信度,增强盘业市场竞争力。

协会设秘书处、办公室、农药受理处、综合服务部。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协会的会员入会、收费、信息、办刊、文件收发档案;农药受理处对农药生产企业批准证书的初审、申报:综合服务部负责行业统计、价格协调、展览展销、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培训、评选名优产品、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等工作。

本协会拥有自己的网站和内部期刊《上海肥料农药信息》。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肥料农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fertilizer pesticide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FP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精神组建,为本市肥料、农药行业企事业法人和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协调、维权、自律功能,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规范流通秩序,优化产业结构,以促进肥料农药行业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政府关于肥料、农药行业的政策、法令、规定,督促会员贯彻执行。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本会承担的与本市肥料农药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的制订,以及行业内统计调查、评估论证、公信证明、资质考核、市场准入制订、质量管理奖评选和“重合同、守信用”推荐等职能。

  (三)收集、整理国内外肥料农药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会刊《 上海肥料农药信息》 和《 上海肥料农药行业协会网站》 等。开展“四技”与中介服务,组织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活动。

  (四)制定行规行约和有关标准,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以及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代表本行业就有关涉及行业整体利益事宜争端与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开展交涉、谈判、协调;协调会员关系。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七)交流、推广科技成果与经营管理先进经验。

  (八)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接受会员单位委托,提供各种培训、咨询和法律服务。

  (十)理事会授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协调、制订规划、调研评估、中介咨询、四技服务、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会展招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企事业单位会员和相关经济组织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三)在本会的肥料农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依法从事与肥料、农药相关的企事业法人或经济组织,包括肥料农药制造、加工、分销、连锁配送、农化服务、科研设计、大专院校、设备制造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中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行规行约;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过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书面劝告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 / 3,且为单数。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协会的财务报告;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 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选举或者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聘免;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中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章程修改方案;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 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正、副理事长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聘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市社会服务局审杏同意并经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的声誉,拥有高级职称。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应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中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l1日至12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书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 12 16 日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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