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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李林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贯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等六项重大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原则,既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遵循和重要保障,也是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决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重大论断,明确了法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首先,我国宪法确立了坚持改革开放、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国家根本任务。宪法的明确规定,为我国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根本法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其次,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是多层次、全方位、制度化、法律化的。例如,弘扬法治蕴含的民主平等、公平正义、尊严安全、和谐美丽、文明大同、和平发展等价值理念,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共识,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又如,加强民主科学立法,把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重大关系、重大利益、重要目标等纳入法律范畴,使之获得法治上的稳定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律遵循。再如,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完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体制机制,以现代化善治体系和善治效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第三,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决定》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改革任务,强调到二〇三五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而把法治改革的阶段性目标任务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第四,法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轨道”。这种“轨道”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保驾护航;二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法治化;三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依法推进、行稳致远。
第五,坚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我们党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实践证明,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全面深化改革就不可能沿着正确方向顺利推进。
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要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贯彻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各环节各方面,落实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过程各领域。《决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其中无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还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既普遍关涉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也迫切需要得到法治体系的确认、规范和保障。
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应当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要坚持以法治凝聚全面深化改革共识。我们要以法治最大限度凝聚改革的思想共识、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为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二要坚持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及时制定全面深化改革亟须的法律法规。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就是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三要坚持以立法授权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为了保证全面深化改革的合法性,通过授权来进行改革试点,是我国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一个成功经验。
四要坚持以立法预留全面深化改革空间。对有些正在探索推进改革的领域,虽然确定了改革的方向和重大举措,但某些具体改革措施和制度设计还不成熟,认识也不尽一致,这时立法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将来进一步的改革预留空间。
五要坚持以立法破除全面深化改革障碍。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进程大大加快,根据已经确定的改革方案,对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系统清理;对与改革方案相抵触的条款,按法定程序由原制定机关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
六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一是把改革成果制度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二是通过立改释纂等立法方式,把改革成果法律化/法规化,使之提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三是必要时推动宪法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把最重大的改革成果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根本法的重要内容;四是采取一切法治和政治措施确保始终坚持守正创新重大原则,防止改革改弦易辙、倒退折腾,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五是必须“及时”把改革成果法治化,尽管“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迟到的制度化、法律化往往会对改革成果造成消解甚至损害。
三、坚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我国法治体系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原则,应当把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同贯彻落实《决定》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协调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二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抓紧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修改监督法、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立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立改废释纂授权等立法机制;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加快构建新时代良法体系。
三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新时代善治体系。
四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