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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7-09-14 09: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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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告 2017 4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该《指南》自201710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7829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91日印发

 

附件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 39号)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 5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

 

三、基本原则

(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对于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科学估算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将危险废物作为重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章节中细化完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相关内容可适当简化。

(二)科学评价,降低风险。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妥善利用或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

(三)全程评价,规范管理。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化水平,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监督管理。

 

四、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一)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理化性质及其产生、利用和处置量。

2.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目标产物,即:产品、副产品外),依据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鉴别属于固体废物并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评阶段可类比相同或相似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也可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再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进行归类管理。

3)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明确疑似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可能的有害成分,并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

3.产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产排污系数法等相结合的方法核算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对于生产工艺成熟的项目,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险废物产生量,必要时采用类比法、产排污系数法校正,并明确类比条件、提供类比资料;若无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类比法估算,但应给出所类比项目的工程特征和产排污特征等类比条件;对于改、扩建项目可采用实测法统计核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4.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样表见表1

工程分析中危险废物汇总样表

*注:污染防治措施一栏中应列明各类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具体方式。对同一贮存区同时存放多种危险废物的,应明确分类、分区、包装存放的具体要求。

在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在厂区布置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位置。

 

(二)环境影响分析

1.基本要求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以及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等全时段角度考虑,分析预测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而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补充完善。

同时,应特别关注与项目有关的特征污染因子,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等要求,开展必要的土壤、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背景监测,分析环境背景变化情况。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结合区域环境条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2)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分析预测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3.运输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危险废物从厂区内产生工艺环节运输到贮存场所或处置设施可能产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影响。对运输路线沿线有环境敏感点的,应考虑其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4.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方案选址的可行性。

2)应按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开展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含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分析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必要时,应开展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3)对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应论证综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5.委托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阶段已签订利用或者委托处置意向的,应分析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途径的可行性。暂未委托利用或者处置单位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分布情况、处置能力、资质类别等,给出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托利用或处置途径建议。

 

(三)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

1.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设计等技术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及运行可靠性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补充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利用或处置相关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并纳入环境保护设施投资、“三同时”验收表。

2.贮存场所(设施)污染防治措施

分析项目可研、设计等技术文件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与监测、关闭等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提出环保优化建议。

危险废物贮存应关注“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明确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以及危险废物堆放方式、警示标识等方面内容。

对同一贮存场所(设施)贮存多种危险废物的,应根据项目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性质,分析论证贮存方案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贮存容器要求、相容性要求等的符合性,必要时,提出可行的贮存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列表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贮存方式、贮存容积、贮存周期等,样表见表2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样表

 

3.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分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转运过程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并论证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的合理性。

4.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的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包括处置工艺、处理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装备(装置)水平的成熟、可靠性及运行的稳定性和经济合理性,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可靠性。

5.其他要求

1)积极推行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需说明现有工程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情况及处置能力,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等内容,改扩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与现有贮存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相容性等。涉及原有设施拆除及造成环境影响的分析,明确应采取的措施。

 

(四)环境风险评价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针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风险识别和源项分析并进行后果计算,提出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编制意见,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题。

 

(五)环境管理要求

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提出全过程环境监管要求。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对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提出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并将后评价作为其改扩建、技改环评管理的依据。

 

(六)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归纳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危险特性,分析预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和减缓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改进建议。

 

(七)附件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附件可包括:

1.开展危险废物属性实测的,提供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检测报告;

2.改扩建项目附已建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及处置设施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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