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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嘉德超细助剂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超细技术开发、超细助剂生产的企业。2017年3月3日,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偶氮二甲酰胺,且在厂区内堆放生产原料偶氮二甲酰胺。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偶氮二甲酰胺属于第1599类危险化学品。
杭州嘉德超细助剂有限公司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的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注意啦!企业要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出一份安全评价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