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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是我国第16个“安全生产月”。从6月开始,全国将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开展系列活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月刚刚拉开帷幕,河南和江苏两省20多家企业因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等被曝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函
近日,针对5月10日至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督导组对河南省6家企业的检查情况,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函: 将有关隐患问题反馈给河南省安监局,要求该局组织当地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督促有关企业尽快整改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并就强化该省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并要求6月16日前将有关执法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举措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河南6家企业安全隐患问题清单:
一、洛阳炼化宏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装置区内巡检通道有各种围栏、管线,危险化学品罐区内地面敷设了仪表、电气穿线管、排放管,员工巡检通道不畅通。
2.装置区内设置的洗眼器周边有通行障碍,不利于员工进行应急处置。
3.装置现场可燃气体检测仪缺少强检合格标识。
4.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表的报警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
5.未及时跟踪识别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6.全部照搬套用其他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需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有关管理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
二、洛阳金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1.油品罐区内的环形梯设置了静电消除栏杆,不利于紧急撤离。
2.氢气压缩机的现场操作键盘不利于操作人员的正常操作(由于工艺管线的遮挡使员工不能靠近操作键盘,且此管线阻挡了员工的正常通道),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易出现操作错误。
3.生产装置中个别安全阀前后截止阀未完全打开。
4.会议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的一侧设有门窗。
5.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JSA 分析走过场。如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内容与 JSA重点分析内容不一致,所办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JSA 分析对潜在的有害风险因素辨识中,无重要的中毒危害,没有任何风险确认也没有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6.空气呼吸器等个体防护设施日常管理存在漏洞,背带已断,操作人员佩戴不熟练。
7.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与《安全生产法》规定不一致;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岗位不匹配,如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安全副厂长对本企业安全负主要责任,安全总监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三、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
1.NF3气柜入口气液分离器排放导淋的操作,存在较大风险(导淋位于气柜低位槽内,NF3气体比重大,在排放导淋时随液体排出的气体将沉积在低位槽的底部;操作阶梯没有设立扶手,紧急情况下不易迅速撤离)。
2.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对可燃气体报警仪表的设定下限不了解、不清楚。
3.实施动火作业时不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4.未及时跟踪识别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5.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如没有销售和财务副总的安全生产职责。
6.有关管理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
四、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甲醇罐区地面和危险化学品储罐顶部都有管线穿过,员工巡检通道不通畅,在紧急情况下,易导致员工受到伤害。
2.成品库堆场随意堆放。
3.应急演练后的总结中没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
4.液氯卸车平台上没有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也没有设置完好的安全围栏。
5.黄磷储罐区的操作平台上安全围栏没有安全的脚挡板。
6.员工不能正确规范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程序不正确,对其性能不清楚(在回答发生低压报警后还有多长使用时间时,回答错误)。
7.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清晰,如除生产副总经理外,其余副总经理是同一个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与岗位不匹配,如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生产副总经理却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有关管理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
五、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现场遗留有可燃物质(取样后的残留物质,没有及时带走),给日常操作带来风险。
2.装置区内巡检通道存在各种管线等,员工巡检道路不畅通。
3.在煤气鼓风机厂房(防爆厂房)安装使用不防爆的吊车和轮滑吊装设施,且在开车状态下使用。
4.操作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的一侧设有门窗。
5.机动车入厂管理不到位,允许没有佩戴阻火器的车辆进入一级防火防爆区域。
6.受限空间作业时气体分析使用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没有定期进行合格的校准,无校准合格证。
六、河南龙兴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氯化工艺生产的工况为 800℃,未设置高温联锁紧急自动切断。
2.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能准确回答有害物质检测报警的设定值,没有报警记录。
3.将液氯汽车槽车作为液氯储存设施,违反《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关于“液氯用户不应将单车式汽车罐车作为贮罐和气化罐使用”的要求。
4.液氯储罐区的充装设施未按《氯气安全规程》规定设置称重衡器、管道液氯回收设施。
5.配备的应急安全装备(空气呼气器)不具备应急功能,两个呼吸器一个压力为零,另一个压力为10MPa。
严处重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江苏省集中曝光14家企业
另外,日前,江苏省安监局发布消息,严肃查处并集中曝光14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警示督促全省各级各类企业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这14家企业分别是:
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跃脚手架有限公司
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
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木林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启东宏凯化工有限公司
韩友(连云港)饲料有限公司
金湖小青青机电设备公司
江苏黄海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江成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镇江市光华粘合剂有限公司
无锡力维检测有限公司
宿迁市金鹏气体有限公司
三河尖煤矿
这些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反映在5个方面:一是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证,二是危险作业场所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或安全技术措施,三是中介机构出具失实的技术报告,四是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不符合规定或标准,五是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或职业健康管理等。
对这些企业,安监部门已经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分别实施关闭、停产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等处罚措施。下一步,全省安监系统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坚持常态监管,严处重罚,注重实效,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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